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163號
原 告 黃維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程序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