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
原告 詹啓民 年籍詳卷
被告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江宜穎
書記官蕭妙如
通譯許雅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詹啓民
被告陳柏諺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為當庭交付原告收受
,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詹啓民
被告陳柏諺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蕭妙如
法官江宜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