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刑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

114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

原告 詹啓民 年籍詳卷

被告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附民字第1422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庭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江宜穎

書記官蕭妙如

通譯許雅芳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詹啓民

被告陳柏諺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元,為當庭交付原告收受

,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詹啓民

被告陳柏諺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蕭妙如

法官江宜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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