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李依璇 被告 蕭哲牷 上列被告蕭哲牷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依璇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趙伯雄法官莊惠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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