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44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羅棨芳 債務人 張茂協 債務人 邵淑慧
一、債務人張茂協、邵淑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茂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違約金參佰元,但有連續繳款延滯之情事時,第二個月需計付違約金肆佰元,第三個月則計付違約金伍佰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