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1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162號債權人 陳怡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仁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原租賃契約影本。
㈡提出應返還之保證金金額為新台幣30,000元之釋明資料。
㈢說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5月2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依
終止租賃契約同意書,保證金之給付無定期限,僅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