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玥君 住新北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珮鈞廖得良楊麗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廖得良正確之住所。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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