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周世傳 律師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八日本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所載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三八號)應更正為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家上字第一三八號)。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梁松雄法官陳國禎法官劉延村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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