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