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原簡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李冬望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秋美 等間確認耕作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秋美生死不明。應補正㈠被告羅秋美如尚生存,提出羅秋美之最新戶籍謄本。㈡被告羅秋美如已死亡,提出羅秋美之繼承系統表,該表上應記載羅秋美之配偶、所有子女。㈢被告羅秋美配偶及所有子女之除戶謄本或最新戶籍謄本。㈣依上述資料補正被告當事人,以利訴訟之進行。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