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字第2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交簡字第21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國字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國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第9列之「隨 於同 (21)日下午11時20分」,更正為「隨於同(29)日下午11時20分」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7年曾前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55000元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當知不得於飲酒後駕車,竟再次於飲用酒類後,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實際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顯然無視於自己及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財產之安全,行為可議,幸未發生交通事故;兼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自稱經濟狀況貧寒、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諸情狀,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季杏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213號被告王國字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0路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國字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5萬5000元確定並經執行完畢。詎王國字不知惕勵,於民國108年8月29日下午7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安和路4段36巷某友人住處,飲用啤酒2罐,明知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
(29)日下午10時50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上路,隨於同(29)日下午11時許,在安南區安吉路2段與本原街1段之交岔路口,因未扣好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發現王國字身有酒味,隨於同(21)日下午11時20分許,對王國字實施吐氣酒精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國字於警詢時及在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檢測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籍查詢資料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駕公共危險罪嫌,請酌情量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檢察官葉清財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蘇春燕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