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志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循環利息計算期間、利率及如何計算。
二、請提出費用之名稱及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