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勲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709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勲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詹勲宜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聲請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犯罪日期│105.07.28│105.01.09│││││││├────────┼──────────┼──────────┼──────────┤│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452號│第2413號││├───┬────┼──────────┼──────────┼──────────┤││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埔簡字第180號│105年度訴字第47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10.07│105.12.08││├───┼────┼──────────┼──────────┼──────────┤││法院│南投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埔簡字第180號│105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判決│105.11.04│105.12.2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社勞│不得易科罰金、社勞│││之案件││││├────────┼──────────┼──────────┼──────────┤││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113號│第1709號│││備註├──────────┴──────────┤│││本件受刑人另案強制戒治中(南投地減105戒執││││一17)定刑後換指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