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