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70號聲請人 林碧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德貴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相對人徐德貴已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死亡,故請提出相對人即被繼承人徐德貴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徐德貴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徐德貴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徐德貴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不動產附表(正本一件、繕本二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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