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姜孟嫦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謝淑敏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5,1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交通費3,000元之使用狀況,並提出相關單據。
三、請就每月必要支出36,186元,補足相對應之單據證明。
四、請詳述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
五、請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薪資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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