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35號聲請人即被告ScottWilliamWalker(中文姓名: 沃鉑克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000室選任辯護人 歐陽弘 律師
馬承佑 律師 林翰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74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狀(詳附件)。
二、按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又限制出境(海)處分,旨在避免被告因出境而滯留國外,以保全刑事追訴、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由法院衡酌具體個案之證據保全及訴訟程序之遂行等一切情形,綜合判斷之,屬事實審法院職權裁量之事項。
三、經查:㈠聲請人即被告ScottWilliamWalker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
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的情形,而有予以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故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至114年2月23日止,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以其祖母將於113年12月22日10時15分許在ParishofSaintJohnHenryNewman(UK)進行彌撒為由,聲請自113年12月16日至同月29日止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並提出聲請人之祖母的死亡證明書翻拍照片、上開教區電子郵件影本、113年12月16日自我國出境至香港轉機抵達英國、同月28日自英國出境至香港轉機抵達我國(抵達日期:113年12月29日)之機票購票證明影本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前往英國係為祭祀已離世之祖母,考量祭祀往生之至親乃人倫之常,因認聲請人聲請單次解除限制出境,難謂全無理由。惟考量聲請人被訴之犯罪情節、所犯罪名、本次出境目的、我國被害人 賴釧銣 為死亡之情形、告訴人 賴信宏 之意見等情,復審酌聲請人與辯護人否認之答辯方向而尚需一定準備程序期日始能妥適整理爭點(含事實上爭點、證據上爭點及法律上爭點等),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有多數證據請求調查而需一定審理期日對證人、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之本案訴訟顯然複雜之程度,為確保本案後續審理程序之進行,不致因聲請人出境潛逃而有窒礙,本院對聲請人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固使聲請人入出國境權益、祭祀祖先之情受有影響,然已屬限制聲請人基本人權較輕微之保全手段,與確保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衡量以觀,並未逾越必要程度,與比例原則無違。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姚念慈
法官賴政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附件】刑事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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