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小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中小字第148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吳雅惠
被   告  顧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3年12月6日向原債權人中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現金卡並動用貸款,嗣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嗣原債權人於95年6月30日
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且依法公告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正。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民法第312條規定,訴請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1,000元),由
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