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交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交字第35號原告 吳旻諺 上列原告因與「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按:原告同時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不同裁決書」,提出兩份「不同行政起訴狀」,故應為「兩件」行政訴訟。有關原告就「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之裁決書提起之行政訴訟,業繳納裁判費,本院亦已分案為112年度交字第27號,且送重新審查。至本件112年度交字第35號有關原告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裁決書提起之行政訴訟,原告則未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