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協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且未記載被告甲○○○、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協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且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住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鄭貽馨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
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於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於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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