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32號原告 鄧政偉
方星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員池鄭怡龍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洪琮翔戴偉臣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T先生之正確姓名與住所或居所,暨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內列明被告劉員池、鄭怡龍、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洪琮翔、戴偉臣及被告T先生,惟被告T先生究為何人,未經原告具體明確記載姓名,是依前揭法律規定,此部分起訴程式尚有未合,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T先生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陳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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