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交簡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七號
檢察官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建弘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顧正德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