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53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瑞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9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