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8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814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告利海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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