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小字第39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小字第3918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宇峻 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係在臺北縣中和市○○路○號17樓之8,並非
在本院轄區,有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
紙附卷可稽,依前引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訴
訟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況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係
以被告將其所申請之線上遊戲帳號鎖死而受損害為由,依據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是原告所主張被告之侵
害行為地點,應係在被告之營業處所,而非在本院轄區內,
故本院亦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取得對本件
訴訟之管轄權,是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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