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千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乙○○涉嫌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千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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