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97號

原告 黃麗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明娟 2人間請求返還保管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325元(按:起訴日之黃金牌價加計房屋課稅現值以及現金金額之總和),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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