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高儀楓 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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