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73號
抗 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高儀楓 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無效等事件,抗
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