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破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抗字第47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96年4月23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負債務總計新臺幣(下同)4,530,40
9元,現有財產現金50萬元,已不足清償其債務,依破產法第58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而抗告人在破產程序中僅需支付破產管理人之報酬,以抗告人現有現金50萬元,足資支付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故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為破產財團,破產法第57條、第8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破產乃債務人在經濟上發生困難,無法以其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為清償時,為解決此種困難狀態,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法以其清償能力對全部債權人之債權為清償時,為解決此種困難狀態,利用法律上之方法,強制將全部財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公平分配,使全部債權人滿足其債權為目的之一般執行程序,破產程序不僅讓債務人有經濟上重新再起之機會,也須同時兼顧讓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機會的目的,是不僅予債務人卸除沈重債務負擔之機會,但也須考量全體債權人之權益。從而,破產之宣告除以債務超過其資產,且所提供之財產所組成之財團足資支付財團費用、財團債務、具有別除權之債權及優先受償之稅捐等為要件,債務人是否利用破產程序脫免債務清償之責,是法院就破產人之聲請,以職權為必要調查。
三、經查:㈠經原審依職權向抗告人之債權人銀行查詢之結果,抗告人積
欠3,989,536元以上之債務(如附表所示),有負債清單及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是抗告人所述負債金額龐大乙節,應屬可採。
㈡抗告人自承有現金資產50萬元外,無其他財產。而經原審依
職權函調抗告人之財產資料予以核對之結果,抗告人於93年度受領豐達電積台灣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146,470元,94年度受領普音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75,000元,此外無任何財產,有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函附抗告人綜稅所得資料查詢單可稽(原審卷第28至30頁)。且抗告人自承現因公司遷廠之故而遭資遣,已無收入。經本院向豐達電積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普音企業有限公司函查,豐達電積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抗告人於93年10月20日離職;普音企業有限公司傳真覆抗告人未任職該公司,係家庭代工,自95年度已無繼續代工等情,有該函文、傳真可稽。足認抗告人所負債務顯逾資產。
㈢抗告人雖提出彰化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為發票人、發票日期96
年6月1日、面額50萬元之支票影本一紙證明其有現金資產50萬元。但依抗告人之前財務狀況,即93年度、94年度之全部薪資所得合計僅22萬餘元,尚需供己為生活費用,95年度又無工作收入,如何能有現金50萬元,況且依抗告人聲請本件破產之聲請狀記載:其如與債權人銀行成立債務協商,每月應攤還29,899元,其無法收入,無法攤還云云(原審卷第
7、20、21頁),則如抗告人確尚有現金50萬元,自可依上開金額先攤還部分債務,並減少利息、違約金之支出,竟不為之,並捨存放郵局、銀行可獲利息且安全之方式,保有現金50萬元,與常情有違,以抗告人上開經濟狀況已達捉襟見肘之程度,其主張其尚有50萬元現金云云,顯與其所稱之經濟狀況不符,50萬元是否確屬抗告人之現金資產已有可疑,其又未能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該50萬元為其財產,其主張尚有現金50萬元資產云云,尚難信為實在。
㈣綜上,抗告人無資產可供構成破產財團,依首開說明及破產
法第148條規定,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即無實益,自應予駁回。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簡色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一秋附註:
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有無別除│對本件破產聲││││新台幣│權│請之意見│├──┼──────┼────┼────┼──────┤│1│中華商業銀行│323,249│無│不同意破產聲││││元││請│├──┼──────┼────┼────┼──────┤│2│萬泰商業銀行│││(無回函)│││││││├──┼──────┼────┼────┼──────┤│3│台新國際商業│461,078│無│不同意破產聲│││銀行│元││請│├──┼──────┼────┼────┼──────┤│4│大眾商業銀行│200,000│無│請求駁回聲請││││元││人之聲請│├──┼──────┼────┼────┼──────┤│5│中國信託商業│882,284│無│請求駁回聲請│││銀行│元││人之聲請│├──┼──────┼────┼────┼──────┤│6│臺灣銀行│53,343元│無│未表示│││││││├──┼──────┼────┼────┼──────┤│7│國泰世華銀行│352,386│無│不同意破產聲││││元││請│├──┼──────┼────┼────┼──────┤│8│兆豐國際商業│95,755元│無│不同意破產聲│││銀行│││請│││││││├──┼──────┼────┼────┼──────┤│9│美商花旗銀行│187,244│無│請求駁回聲請││││元││人之聲請│├──┼──────┼────┼────┼──────┤│10│英商渣打銀行│││(無回函)│││││││││││││├──┼──────┼────┼────┼──────┤│11│新光商業銀行│69,164元│無│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12│陽信商業銀行│149,924│無│不同意破產聲││││元││請│├──┼──────┼────┼────┼──────┤│13│聯邦商業銀行│237,642│無│請求駁回聲請││││元││人之聲請│├──┼──────┼────┼────┼──────┤│14│遠東國際商業│98,989元│無│不同意破產聲││││││請│├──┼──────┼────┼────┼──────┤│15│玉山商業銀行│43,346元│無│不同意破產聲││││││請│├──┼──────┼────┼────┼──────┤│16│安泰商業銀行│835,132│無│不同意破產聲││││元││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