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53號附民原告 周桂枝 附民被告 余佑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基金簡字第2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由111年度金訴字第341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施又傑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王麒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