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64號原告 梁嘉宏
陳金泰 黃辰宇 李榮飛 謝瑜蔆 劉建宗 陳佩樺 張嘉容 鄭雅琳 湯宥宇 賴信源 楊憶媚 蕭富元 謝佳明 王雅芳 廖麗雲 江芷婷 上列原告17人與被告 陳逸穎陳怡靜陳錢勉梅絲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狀具狀人亦僅有原告梁嘉宏簽名,未見其餘原告簽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求償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4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含證物資料等)。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四)當事人(須於書狀上具狀人處簽章),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請載明其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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