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債權人 趙子華 上列債權人趙子華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勤敏 」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債權人 趙子華 上列債權人趙子華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勤敏 」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