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568號債權人 林建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信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狀所示,其利息起算日為10年8月30日,台端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釋明對債務人陳信宏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四、債務人陳信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