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豔秋 被告乙○○
(現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甲○○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22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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