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易字第6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51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美盈書記官陳采薇通譯陸奕璁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李文傑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文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下午4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前,見 翁瑞蓮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未拔逕行發動予以竊取,嗣棄置在新竹縣○○鎮○○路000號前(經警尋獲後已發還翁瑞蓮)。
(二)於110年8月25日下午1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田厝街與十興路1段交岔口前,見 蔡明辰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鑰匙置放在機車前方置物處,持用發動予以竊取,嗣於110年8月26日凌晨0時許,騎乘上開車輛行經新竹縣○○鄉○○村○○○0號旁為警查獲,當場扣得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已發還蔡明辰)。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院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書記官陳采薇
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采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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