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抗告人即原告 林玉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興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1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給付工資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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