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О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七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編號B二二0五四三號之偽造儲蓄存款存單上,以影印方式偽造之「儲蓄存款章經辦 袁自霞 」、「國軍嘉義財務組組長 張國樑 」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育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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