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509號原告乙○○被告甲○○(NGUYENTHIDIEM)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準備程序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楊佩蓉
法官劉熙聖法官葉芮羽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賴怡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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