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重上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七十六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送達代收人鄭慶海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
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金柱 律師右二人共同複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
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七年重訴字第二五六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七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葉居正~B3法官李素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鈴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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