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更(一)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更(一)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更㈠字第282號抗告人尤昱誠
蘇佳張季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相對人 葉朝 對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之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律師、 林永貹 律師」均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准用之。
二、本件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相對人部分,並無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誤列陳建良律師及林永貹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係屬贅列,應予刪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朱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茆亞民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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