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上訴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7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裕銘 上列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110年度上訴字第780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第六行「....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應更正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110年9月9日所為之110年度上訴字第780號裁定,其中理由欄第6行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誤繕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此顯屬顯然錯誤,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凌昇裕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