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小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58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李文雄
被   告  張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零參佰貳拾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慕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