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844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台灣區機關勞務勞動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因投標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