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989號債權人 張榮顯 債務人 李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開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釋明台端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載請求標的㈠、中所列利息新臺幣(下同)725,901元是否包含於請求總金額之3,845,518元中,或於請求之3,845,518元以外另行列計。
三、釋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所主張保單借款之計息本金為3,395,518元亦或3,443,311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敍明更正。
四、債務人李開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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