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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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58號上訴人 陳決燕 被上訴人 郭子鵬
郭家榮 (原名 郭其翰 ) 郭顏綾 (原名 郭慧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500元【800,000-653,500=146,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