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衛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勞務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