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 藍世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可轉讓定期存單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8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可轉讓定期存單,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鄭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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