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3年度南簡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О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成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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