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О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成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芳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莉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