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曾聲請本院調解,嗣調解不成立(本院98年度屏簡調字第24號),應以調解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43,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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