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16號原告 王舒妍 被告 廖庭豐 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郭兆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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