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彭宏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零壹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66,009元(其│95.6.9~104.8.31│19.71│及自民國95年7月10起至清償日│││中計息本金├─────────┼───┤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58,846元)│104.9.1~清償日止│15│15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300元,逾期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逾期手續費。│├─┼──────┼─────────┼───┼──────────────┤│2│194,164元│95.1.5~通常日止│12.114│自民國9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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